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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杀案细节:16岁少年曾多次犯罪

   日期:2021-09-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105    
核心提示:江西16岁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日前引起社会关注。案件发生后,一审判决少年吴某有期徒刑十年。9月1日晚,为回应社会关切,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

近日,反杀案细节:16岁少年曾多次犯罪的新闻发出后引发了网友热议。详细新闻内容如下:

江西“16岁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日前引起社会关注。

案件发生后,一审判决少年吴某有期徒刑十年。

9月1日晚,为回应社会关切,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案情通报:

通报显示,该少年曾参与多起恶势力犯罪;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但量刑畸重;二审庭审历时两个多小时,庭审结束后,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2020年5月8日凌晨,江西吉安安福县男子王某锋纠集7名男子,持刀强行闯入当地一家宾馆房间,对房内一名16岁少年吴某进行围殴。

情急之下吴某持刀反击,造成一名男子死亡,两人受伤。

案件详情如何?

据案情通报显示,本案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

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

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

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

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

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

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此外,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还包括:

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包括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二审中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

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8月31日庭审结束后,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案情通报全文:

反杀案细节:16岁少年曾多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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