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葱1把、番茄1个、芹菜2根,蔬菜专业户“坚持”5天深夜偷菜,竟还是盗窃的同一个摊位?近日,记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发现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重庆一男博士研究生刘某某,在菜市场同一摊位盗窃总价值46.5元的蔬菜,在赔偿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5次偷走总价值46.5元蔬菜
男博士被抓后赔了5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至10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某菜市场,多次盗走被害人翁某某在此经营的某摊位上的蔬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7日22时许,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藕1根。
2.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丝瓜2根、菠菜1把。
3.2020年10月17日23时许,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小葱1把。
4.2020年10月25日23时许,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莴笋3根。
5.2020年10月26日23时许,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红皮萝卜8根、生姜1块。
2020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检察院:
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