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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殴打母亲的女公职人员被立案审查 拘留15日

   日期:2021-12-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174    
核心提示:记者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获悉,当地高度重视网传视频佳木斯一女子殴打母亲事件,正依纪依规依法对当事女子进行处

记者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获悉,当地高度重视网传视频“佳木斯一女子殴打母亲”事件,正依纪依规依法对当事女子进行处理。据了解,当事女子王某为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当地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殴打老人,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并处以罚金的决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王某立案审查;妇联、社区等负责做好对其母亲的关心关怀工作。(记者闫睿、何山)

黑龙江殴打母亲的女公职人员立案审查 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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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女子王某因殴打年过七旬的母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天并罚款一千元。此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除了涉事女子的行为伤及人伦底线之外,还因其公职人员身份。党员、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其行为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必然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实践中,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性质不同,其应受的党纪政务处分也不尽相同。

一、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现实中,大多数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可通过社会舆论、教育感化等道德自身的力量来纠正和调整,一部分行为需要党纪、法律来约束。本着纪法分开的原则,对于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已经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自有国家法律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其中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仅依靠道德力量不能纠正的,则要由党纪予以规范约束。对于党员有这类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涉事人员系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下称《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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