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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15岁少年驾车致人死亡 父母:不是我儿子 不赔

   日期:2021-12-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186    
核心提示:原标题:广东一15岁少年驾车致人死亡,父母:不是我儿子,不赔2019年在广东茂名化州,15岁少年陆某驾驶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二轮

原标题:广东一15岁少年驾车致人死亡,父母:不是我儿子,不赔

2019年在广东茂名化州,15岁少年陆某驾驶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二轮摩托车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及其父母赔偿。但陆某父母称,无医学证明或者户口本证明陆某与他们二人是父子、母子关系,因此不应成为被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化州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东15岁少年驾车致人死亡 父母:不是我儿子 不赔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少年驾车致人死亡

父母:无法证明父子、母子关系

2019年11月,15岁的被告陆某辉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十字路口路段时,与路口左侧方向行驶而来,由原告王某某父亲老王驾驶的没有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老王当场死亡,被告陆某辉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原告王某某的父亲老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陆某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月,王某某向化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陆某辉及其父陆某武、其母李某娣共同赔偿父亲老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处理丧事误工费、家属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家属处理交通事故和丧葬事宜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60051.42元。

被告陆某武、李某娣辩称,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才能证明被告之间是母子、父子关系,陆某武户口本中没有被告陆某辉的户籍信息,原告无法提供医学证明或者户口本证明陆某辉与两人是父子、母子关系,所以两人是案外人,不应成为被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 少年,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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