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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子被抱走 生母获抚养权要不回

   日期:2022-01-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205    
核心提示:儿子刚满月就被丈夫李某勇抱回海南老家,在深圳生活的黄丽(化名)多次和家人远赴海南寻子,均无法要回孩子。在之后的离婚官司中,黄丽赢得了...

幼子被抱走 生母获抚养权要不回

儿子刚满月就被丈夫李某勇抱回海南老家,在深圳生活的黄丽(化名)多次和家人远赴海南寻子,均无法要回孩子。在之后的离婚官司中,黄丽赢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但遭遇执行难,判决生效两年多至今要不回孩子。因涉嫌拒不履行相关案件判决、裁定罪,今年3月9日,李某勇被深圳福田警方刑拘,当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今年10月,李某勇被深圳福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11月,此案在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李某勇认罪,并请求法院判缓刑。

12月30日,黄丽收到了福田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勇拒不执行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没有悔罪表现;李某勇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李某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黄丽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目前,她尚不清楚李某勇是否会上诉。由于一直没有孩子的下落,李某勇也拒不交待孩子具体在哪里,她非常担心。

赢得了抚养权,但无法要回儿子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35岁的黄丽是浙江人,跟随父母在深圳打拼多年,经营着一家茶庄。2014年的七夕,经朋友介绍,黄丽认识了大自己三岁的李某勇。2016年3月,黄丽和李某勇在深圳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11月5日,黄丽生下一子,取名小林(化名)。

据黄丽介绍,2017年12月7日11时许,李某勇从家中抱走小林,不知所踪。对于夫妻俩的矛盾,黄丽的说法是,在她生子时,双方发生矛盾;儿子刚满月不久,李某勇又和她母亲在家中发生争执。之后,李某勇就抱走了儿子,再也联系不上。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后来的离婚诉讼中,李某勇称,系黄丽母亲将他和儿子赶出家门,而黄丽则称系双方发生口角后,李某勇未与其协商就抱走孩子。

儿子被抱走后,黄丽到处找李某勇。得知儿子被李某勇抱回老家海南澄迈后,黄丽和其父亲等人马上去海南澄迈,找到了李某勇的家,但敲不开门,只得向当地妇联、公安等求助。最后,他们虽见到了李某勇和小林,但李某勇的家人情绪激动,说话很难听,“当场没法抱回孩子。”黄丽说,2018年,她又先后两次去海南澄迈寻儿,均无果。当地妇联曾尝试过调解,没有效果,建议他们走司法程序。

多次索要孩子无果后,黄丽决定起诉离婚,要回孩子的抚养权。2018年12月,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黄丽和李某勇离婚,李某勇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天内将小林送交黄丽抚养,且李某勇应向黄丽每月支付小林的抚养费3500元,直到小林满18周岁为止。

福田区法院认为,经不公开听证,家事观察员作出的听证报告多数意见认可由黄丽抚养小林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考虑到双方在深圳均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李某勇将儿子送至海南老家交由其亲属代为抚养,成为事实上的“留守儿童”,极其不妥,且婚生子尚不满2周岁,由母亲黄丽抚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

李某勇不满上述判决,提出上诉。据二审判决书,李某勇称,他和黄丽的婚姻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2019年6月,深圳中院驳回了李某勇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黄丽说,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后,她又先后两次带着判决书去海南澄迈,仍然是“碰壁”。

2019年7月,黄丽向福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儿子的抚养权,并获得法院立案,但随后陷入执行难的困境之中。2020年9月,福田区法院执行局雷姓工作人员曾回复黄丽表示,该执行案件的材料已按地址邮寄了三次,均未被签收,都退了回来。目前,法院也在努力寻找李某勇。

2020年11月,福田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李某勇因涉嫌拒不履行相关案件判决、裁定罪,已被法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此外,李某勇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限制高消费。

此后,福田警方立案侦查,并于2021年3月将李某勇抓获归案。福田区检察院审查后对李某勇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警方依法对李某勇办理取保候审。

黄丽说,今年7月,她和一位办案民警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李某勇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警方会继续侦办,追究其刑责。至于如何要回孩子,是法院的执行问题,应该去联系福田区法院。

前夫拒不执行被认定“情节严重”,一审判1年

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10月,福田区检察院对李某勇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福田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 27日,福田区法院受理李某勇与黄丽离婚纠纷一案, 后经福田区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黄丽与李某勇生有的婚生子由黄丽抚养。因李某勇不服法院判决,并以黄丽不能照顾儿子为由,无视法院判决将儿子到海南澄迈县老家自行抚养。2020年7月,黄丽向福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曾多次到李某勇老家寻找李某勇及孩子未果,未能强制执行。在此期间,李某勇用失联、离开常住地等方式逃避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2021年 3月9日,李某勇到海南澄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李某勇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福田区检察院认为,李某勇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勇系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勇拘役五个月,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今年11月,此案在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据黄丽透露,在庭审中,李某勇认罪,请求法院判缓刑。对于孩子的下落,李某勇称,孩子在其海南老家生活。

一审判决书显示,庭审中,李某勇拒不交待儿子的下落,并表示不会把儿子归还给黄丽。李某勇的辩护人表示,李某勇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李某勇不履行判决义务,虽然客观上妨害了司法,但其主观上恶性小。综上,请求对李某勇适用缓刑。

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勇提交的证据、证人黄丽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李某勇长期与婚生子共同生活,有能力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其接到执行文书等材料后采取失联、离开常住地等方式逃避、阻碍强制执行,拒不配合将婚生子交由抚养权人抚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多次调解,李某勇仍拒不交还婚生子。综上,该院认为,李某勇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对于李绍勇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福田区法院表示,经查,案涉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6月19日生效,生效时间长达两年有余,执行干警虽多次开展执行工作,但被告人采取失联、离开常住地等手段导致判决至今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权威性、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应当认定被告人拒不执行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福田区法院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认罚”应当重点考察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李某勇归案后,始终拒绝将婚生子交还黄某某,且拒不供述婚生子的具体下落,其不法行为仍处于继续状态,没有悔罪表现,故不予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李某勇的拒执行为具有特殊性,故在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应当予以综合考量:1、人民法院的所有判决书、裁定书等均是在前期大量的司法活动的基础上作出的,它包含着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如果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判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必然是对有限而宝贵的司法资源的浪费。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是法律严肃性的重要体现和保证,其拒绝交还行为损害了司法活动的权威性、严肃性。只有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得到切实执行,方可达到维护社会和法律秩序,维护公平与正义的目的。2、李某勇拒绝交还的行为导致婚生子至今未办理户籍登记,也造成了“母爱缺席”问题,不利于婚生子的身心健康。

此外,李某勇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勇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黄丽透露,在庭审中,李某勇的两个姐姐有前来旁听,法官曾做对方的思想工作,想让双方沟通下,但李某勇的两个姐姐拒绝与黄丽见面沟通。

“孩子快4岁了,从满月到现在,我都没怎么见过。”黄丽表示,孩子没有上户口,再不找回,会影响其上学。她更担心李某勇如果被判刑后,仍不归还孩子,也担心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其对儿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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