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一公司因为员工迟到一次就罚款1000元的事儿上了热搜。被扣工资的程先生表示,在这家公司上班未领到工资的员工达60多人,目前大家已向相关部门提交资料,等待后续结果。
对于这条新闻,大家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公司是否“扣多了”:程先生因3次迟到被扣除3000元工资,当月只拿到了2017元。进而,公司对迟到员工能不能罚款?这种惩戒权该如何行使?相关问题也被提了出来。
有网友指出,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现已废止,所以用人单位对员工无权进行处罚。这种说法可能混淆了行政处罚权与企业管理权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这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而必要与合理的奖惩,也是制度建设题中应有之义。从实践层面说,倘若一家单位缺乏必要的奖惩制度,别说单位的工作目标难以实现,连最起码的工作秩序恐怕都无法维持。因此,用人单位制定与实施管理规则,是一种内部管理权,这项权能应如何依法合理地行使,才是问题的关键。
用人单位惩戒员工,法律的边界何在?按照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比照程先生的遭遇不难发现,这家公司的内部规定大大超出了其扣款权限,实在太“出圈”了;更“出圈”的还在后头:被曝光之后,该公司常务副总拒绝采访还让记者“滚蛋”!内部制度不但违法违规,还能如此“气粗”,究竟是谁给的底气?这才是真正需要反思的问题。
除了保障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很显然,上述规定对这家企业未必能起到应有的规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