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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易所监管升“门槛”,注缴及净资产要求较北京翻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4 13:42:34  浏览次数:54
核心提示:新京报讯(记者 黄鑫宇)1月3日晚间,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新京报讯(记者 黄鑫宇)1月3日晚间,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按照规定,川籍交易所注册资本金将不低于2亿元,控股股东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据记者了解,此条对交易所设定及控股股东的“门槛”较9个多月前北京版管理办法,分别提升了1亿元与2亿元。同北京一样,《办法》要求,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交易场所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办法》中所称“交易场所”,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名称中含“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从事金融资产权益、股权、债权等权益类交易或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此外,省外交易场所在四川省辖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也适用于《办法》。

在设立交易场所应当符合的规定中,记者看到,《办法》要求交易场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且在开业前实缴到位。交易场所单一大股东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每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记者注意到,对照9个多月前北京地区下发的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办法》将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提升了1亿元;此外,在控股股东方净资产要求上,四川也是北京版的3倍。

申请设立交易场所过程中,《办法》提出,交易场所股东必须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集合资金入股,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

《办法》明确要求,交易场所股东不得将所持有的交易场所股权进行质押或者设立信托,单一大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交易场所股权。交易场所与其股东应当在资产、财务、场所、业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对于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办法》行为的,可由四川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约谈交易场所股东或董监高人员;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到位者,可暂停相关业务、取消违规交易品牌以及将有关股东或董监高人员记录纳入诚信档案管理等监督措施;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依规报请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交易场所资格;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条,将自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

不同近期出台四川版交易所管理办法,北京已于去年年初对原试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2019年3月2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北京金融监管局”)公示了《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据北京金融监管局介绍,该管理办法是对2012年发布的《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

北京金融监管局提出,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同时,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关于设立与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要求,北京版管理办法中规定: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交易场所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出资结构清晰,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同样,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北京版管理办法也做出“三不得”的要求。即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得以代持、理财资金、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入股。

北京版管理办法强调,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交易场所交易业务的机构,将依法予以取缔。

新京报记者 黄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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