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批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行业协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充分讨论论证后,确定了禁养犬范围。
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农业农村局现就《合肥市禁养犬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28日前反馈到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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