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怒江州检察院公开了云南省**集团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云南**锌业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杨道群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的起诉书。
被告人杨道群,男,1946年出生,普米族,高中文化程度,云南**集团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云南**锌业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享受云南**集团总公司正职待遇)。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云南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3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延长时间自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止。
2019年9月26日被云南省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怒江州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以来,杨道群在担任原云南**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坪**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党委书记、公司董事、副董事长,云南**锌业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机电采购、工程发包、公司经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伙同杨某甲(杨道群之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四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3360.81万元。单独收受**公司、吴某某以及涉黑人员杨某乙、杨某丙给予的财物868.4477万元,以上两项合计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229.2577万元。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84万元。
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涉黑人员谋取经济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怒江州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道群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道群的行为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道群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