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40人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20人
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三、功能团体选举设以下二十八个界别:渔农界、乡议局、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纺织及制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务界、保险界、地产及建造界、航运交通界、进出口界、旅游界、饮食界、批发及零售界、科技创新界、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劳工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其中,劳工界选举产生三名议员,其他界别各选举产生一名议员。
乡议局、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等界别的议员,由个人选民选出。其他界别的议员由合资格团体选民选举产生,各界别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