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典型案例发生在四川省泸县,被害人傅某明酗酒后经常打骂家人,社区民警、村干部曾多次前往劝解。2018年7月5日21时许,傅某明在家中酗酒后,与妻子武某某、女儿傅某某发生争吵,并到厨房拿起菜刀要砍女儿,女婿陈某某在阻拦过程中被刀划伤手臂。因担心日后被继续施暴,武某某遂向女儿女婿提议将傅某明抓住打死,三人合力用绳子将傅某明勒死。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家暴被害人因不堪忍受家暴杀死施暴者的刑事案件,死者傅某明有重大过错。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结合三被告人的自首、从犯、未成年等量刑情节,公诉人对三被告人提出了从轻量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