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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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望所归中,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6月1日正式生效。大道至简,若以“成年”与否为标尺,似乎这万千法律立时可整齐划一区分为成年法与未成年人法,后者则关注对“国家”“家庭”所须保护与依仗的未来“财富”——未成年人。
然而,未成年人法特别是发挥统领作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立法目的固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规范对象显然并不局限于未成年人,还包括那些依法负有保护未成年人法定义务的履责主体。
面对满大街贴满未成年人保护的各类标语,曾几何时,未成年人保护“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这突出表明一些负有法定义务的责任主体不仅没有充分意识到重任在肩,且对怠于履责而来的追责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如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版,不仅仅是令人心潮澎湃的宣言书、让人热血沸腾的动员令,更是落地有声、追责有力的承诺书。
与《儿童权利公约》相呼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明确,未成年人系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17年成长路,与漫长人生相比,似乎并不算长久,但却关乎家庭、民族与国家的未来。如何让监护人、照护人、管护人各司其职、勤勉履职,从来都不是简单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