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检察机关发布打击涉疫情犯罪第三批典型案例
今年5月份以来,我省个别地区出现了新一轮新冠疫情,本次疫情呈现传播速度快、毒株传播力强等特点,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涉疫情犯罪中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省检察院迅速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为我省新一轮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为我省抗击疫情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结合新的形势和本轮疫情特点,落实提前介入、快捕快诉、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情况报送等工作机制,重点打击隐瞒旅居史、接触史等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扰、妨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编造、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制售假疫苗、非法倒卖疫苗等犯罪行为,依法保障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顺利推进。要充分发挥远程提审、远程庭审等系统的作用,办案过程尽量避免人员接触、聚集,确保疫情期间办案安全。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省检察院筛选了其中3个案例作为第三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法律要旨】
根据刑法第330条和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也包括违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