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共八章62条,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建设和移交配套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本市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将其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
应建设和移交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条例(草案)》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均衡配置、严格预留、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成全覆盖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条例(草案)》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标准,规划、建设和移交配套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利用现有房屋和公共空间补充配套设施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