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南京的陈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然而2个月后,陈女士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其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单位故意辞退自己,原因是自己在入职后1个月查出身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过程中,单位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最终,法院判决恢复陈女士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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