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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法院现“阴阳判决” 背后真相令人震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27 13:25:05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次数:154
核心提示:一次偶然的机会,作为原告方的马军获得了一份原始判决。看完判决书后,他发现判决结果与此前收到的判决书上记载的不一致。这两份判决书均由...

安徽一法院现“阴阳判决” 背后真相令人震惊

一次偶然的机会,作为原告方的马军获得了一份“原始判决”。看完判决书后,他发现判决结果与此前收到的判决书上记载的不一致。

这两份判决书均由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院作出,案号同为(2016)皖1126民初2325号,但两份判决书作出的时间相差两天:其中一份作出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为方便表述,该份判决下称“26日判决书”),另一份为2016年9月28日(下称“28日判决书”)。其中,“26日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比“28日判决书”多了一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石英石1.7万余吨。

此后,马军向凤阳县有关部门举报发现“阴阳判决”一事。在调取该案件卷宗时,马军发现“28日判决书”的签发人为时任法院民二庭庭长的桂斌,遂认为是桂斌修改了判决书。

滁州市中院作出的一份《接访笔录》显示:桂斌称“26日判决书”系草稿;凤阳县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形成的处理意见显示:桂斌在实行庭长签发制度时,建议承办人丁伟修改判决书的判决结论属实,但是该案件经滁州市中级法院评查认为并无问题。

就“26日判决书”形成经过、桂斌是否受到处分等问题,中猪商务网分别向凤阳县法院和凤阳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长静提出采访请求,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阴阳判决”?

马军是凤阳县金盾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金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向中猪商务网反映称,2016年,该公司与台玻凤阳硅砂有限公司(下称:“台玻公司”)产生纠纷,该公司诉至凤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台玻公司返还所借的4.4万余吨石英石,并赔偿违约石英石1.8万余吨。同年,金盾公司收到凤阳县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判决书(即“28日判决书”)。该份判决书显示,凤阳县法院判决台玻公司返还借用石英石4.4万余吨,驳回金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马军称,2018年10月,他因在家中没有找到“28日判决书”,便给审判员丁伟打电话提出去法院再打印一份判决书,“去的那天丁法官不在,书记员在电脑上把判决书打印出来并盖上了法院的章。”马军说,他拿到判决书一看,发现该判决书作出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判决结果有三项:台玻公司返还借用石英石4.4万余吨、台玻公司赔偿违约石英石1.7万余吨、驳回金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马军在家中找到了“28日判决书”。与“26日判决书”一对比,马军认为他遇到了“阴阳判决”。

“26日判决书”显示,根据双方签订的《矿石借用合同》,经过计算,认定台玻公司应赔偿违约石英石1.7万余吨,对金盾公司主张的1.8万余吨违约矿石多于1.7万余吨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28日判决书”则显示,该院认为,因金盾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第三方运输公司按约支付运费,故第三方运输公司也违约。第三方运输公司违约的后果应当由金盾公司承担。故对金盾公司要求台玻公司归还1.8万吨违约矿石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签发庭长曾称“26日判决书”系草稿

2019年4月,马军以发现“26日判决书”为由,向滁州市中院申请再审。另一方面,马军开始举报“阴阳判决”一事。在调取该案件卷宗时,马军发现“28日判决书”的签发人为时任法院民二庭庭长的桂斌,遂认为是桂斌修改了判决书。

2020年5月26日,马军的父亲马文超前往滁州中院进行信访。《接访笔录》显示,滁州中院副院长李传水、凤阳县法院副院长桂斌、滁州中院申诉信访局局长韩阳接待了马文超。对于出现两份相同案号、不同内容的判决书,桂斌称,“26日判决书”是草稿。韩阳称,中院信访局要求凤阳县法院查清楚这两份判决书是如何形成的,凤阳县法院说最终送达的判决书是9月28日的,9月26日的判决是因为当时当事人找丁法官,丁法官没有从档案室调取判决书就直接加盖公章交给了当事人,因此才出现两份不同日期的判决。

《接访笔录》显示,李传水表示,一个案件出现了两份不同日期的判决书,对于法院来说绝对不应该,滁州中院会严格追查。判决书有严格的制发程序,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书要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当事人对于合法的已生效判决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中院会按申诉程序来解决。

马文超称,“原本法官作出了合法的判决,但是有人横插一手,干预了之前公正的判决,希望李院长予以督查,不然我就向省纪委反映检举。”李传水表示,“我们绝不认同和姑息这种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案件的情况,如有此情况,欢迎举报监督。”

纪委称系庭长建议法官修改判决,并无问题

2021年6月4日,滁州市检察院给马军的回复函显示,关于两份判决书一事,凤阳县法院已回函确认,相关人员、涉案法官因工作失误已受到纪律处分。

中猪商务网获取的一份材料显示,2021年6月11日,凤阳县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形成处理意见:“凤阳县法院副院长桂斌在担任县法院民二庭庭长期间,在实行庭长签发制度时,建议承办人丁伟修改判决书的判决结论属实,但是该案件经滁州市中级法院评查认为并无问题,故无法认定桂斌存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问题,建议予以了结。”

马军还称,早在2019年7月,他就将对桂斌的举报材料交给安徽省高院,该份举报材料最终于当年8月被转至凤阳县纪委监委驻县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王年敏手里,其后便没有下文。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12月13日,凤阳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任命桂斌为凤阳县法院副院长。

中猪商务网获取的前述材料显示,2021年7月3日,凤阳县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形成处理意见:“关于反映王年敏对举报人反映的桂斌枉法裁判有关问题线索未及时处置的问题。王年敏同志承认其因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处置该问题线索,存在失职失责问题。鉴于王年敏同志能够主动向组织说明其未能及时处置桂斌问题线索的失职失责问题,主动认错悔错。经研究,建议对王年敏同志批评教育,要求其在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此案了结并向王年敏同志予以反馈。”

凤阳县法院启动再审,蚌埠市中院认为启动再审有误

另一方面,马军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滁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8月,滁州市中院作出(2020)皖11民申4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再审审查。

滁州市中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以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且金盾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未表示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应终结审查。

2022年2月16日,案件突然迎来转折——同年2月16日,凤阳县法院作出(2022)皖1126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以“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注:指“28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为由,裁定该案由该院再审。

再审期间,马军提出桂斌仍担任凤阳县法院副院长,案件不宜由滁州市中院及其所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凤阳县法院认为,由于该案再审期间出现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将该案报请安徽省高院指定管辖。2022年4月,安徽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将该案指定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审理。

2022年11月,禹会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凤阳县法院“28日判决书”;台玻公司返还借用石英石4.4万余吨、台玻公司赔偿违约石英石8879余吨、驳回金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禹会区法院认为,台玻公司对其延迟履行偿还矿石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综合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高,且第三方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该院酌定台玻公司应当赔偿金盾公司实际损失4.4万余吨的20%即8879余吨为宜。

此外,判决书还显示,针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另一份同为(2016)皖1126民初2325号、同一案由、同一事实,但不同判决结果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金盾公司、台玻公司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蚌埠市中院于今年5月25日作出裁定,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各方权利义务冲抵后,台玻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以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因金盾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故凤阳县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违反前述规定,依法应予纠正,该案依法应终结再审程序。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撤销禹会区法院一审判决;终结该案再审程序。

马军表示,2020年滁州市中院就曾以相同的理由终结再审程序,后凤阳县法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他无法理解蚌埠市中院反认为凤阳县法院提起再审错误,又终结再审程序,他将继续提出申诉。

6月25日,中猪商务网联系丁伟,他表示愿意就“26日判决书”的相关情况接受采访,但要先通过单位授权。记者向凤阳县法院政治处提出采访丁伟、桂斌及王年敏,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此外,记者又联系凤阳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陈长静,询问对桂斌的处理情况,截至发稿前,也未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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