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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涉县1964份路政处罚案卷造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26 02:39: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中国政府网1月19日消息,货车司机许先生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他驾驶大型牵引车进入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境内,被涉县交通运输局的路...

中国政府网1月19日消息,货车司机许先生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他驾驶大型牵引车进入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境内,被涉县交通运输局的路政执法人员处以罚款500元。但他现场缴纳罚款500元后,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进行任何签字和按手印,处罚程序不合法。国办督查室收到群众留言后,经初步核实,转河北省政府核查办理。河北省政府接到国办督查室转送的问题线索后,责成省政府督查室、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派员赴涉县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核查,许先生反映问题属实。

河北涉县1964份路政处罚案卷造假

许先生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的留言,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河北省多个部门为此派员赴涉县进行了实地核查,体现出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值得点赞。而且,当地并没有就许先生一事就事论事,而是进行扩面核查,发现涉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以来的2099份路政行政处罚案卷中,有1964份案卷的当事人签字和手印系工作人员伪造,造假比例高达93.6%。报道中称,经督促,涉县政府组织对2021年以来的执法案卷逐一审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处理。

一条群众留言,引起当地如此大的后续动作,值得高度关注和反思。

对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应该高度重视,同时要举一反三,处理不能浮于表面。据了解,有关部门督促涉县交通运输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购置执法记录仪和联网执法终端并购置执法记录仪和联网执法终端。说到底,就是让他们依法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那么,相关执法人员为什么要伪造签字和手印呢?原因不难推测,就是因为这些罚款未必站得住脚。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冀交法〔2022〕283号)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冀交办法〔2023〕218号)均明确:“对于抛洒污染路面行为,同时符合首次、轻微、配合等5个条件的,应当免予处罚”。也就是说,这些涉嫌造假的处罚案件,不仅执法程序不合法,而且均未对案件是否适用免罚情况作出说明,存在裁量权基准执行不到位问题。

说白了,相关执法部门最终目的可能还是想要多罚款。虽然相关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受到了处理,但事情还是让人深思。一些网友就称,这些罚款的去向是哪?舆论就怀疑,相关人员是否能从罚款中得到什么好处。另外,从2023年以来,就有2099份罚单,这对一个县来说,并不是小数字。那么,他们的罚款冲动从何而来?

为了防范这种执法的随意性,河北省开展了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一是开展暗访督导,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二是开展行政执法市际交叉互查暨执法案卷评查;三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这些都非常有必要性和针对性。

这同时也提醒,不管是谁,发现执法人员有违规行为,就应该立即投诉举报。只有多方一起相向而行,才能遏制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及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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