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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智:《中日联合声明》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25 00:47: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次数:72
核心提示:日本社会近期出现一些矮化、曲解《中日联合声明》的杂音。

日本社会近期出现一些矮化、曲解《中日联合声明》的杂音。3月11日,针对“地方自治体等是否有充分理解并尊重《日中联合声明》的法律义务”的提问,日本政府答辩称:“《日中联合声明》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日方的这种说法错误且无根据。从法律与历史视角看,《中日联合声明》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两国关系指导文件,中日双方必须一同恪守,不容歪曲破坏。

第一,根据《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联合声明》具备法律约束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经中国人大和日本国会批准的国家间条约。国家间条约具备法律效力是国际法领域的常识,日本政府也曾多次确认《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写明了“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只要《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有效,《中日联合声明》就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二,《中日联合声明》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不可分割,一体规范了当今中日关系。《中日联合声明》决定了中日间战后处理的具体内容。日本经侵略战争侵占了台湾地区,且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失,中日两国在恢复外交关系前势必需要处理这些问题。因此,《中日联合声明》规定了如何处理台湾问题和战争赔偿问题。《中日联合声明》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两国之所以签署声明而没有直接缔结和约,原因之一在于中日两国领导人希望迅速实现邦交正常化,选择先发表声明宣布建交,再缔结条约把两国友好关系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签署《中日联合声明》与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一开始就是整体设计与统筹规划的。这是《中日联合声明》第八条载明“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的原因,也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写明“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的原因。日本政府不认可《中日联合声明》的法律效力,形同于否定中日间战后处理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在损害当今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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