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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6-12 22:13: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次数:283
核心提示:未经许可AI化使用他人声音、“挂人”并号召粉丝网暴构成侵权 典型案例为加强对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否定和整治,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典型案例

未经许可AI化使用他人声音、“挂人”并号召粉丝网暴构成侵权 典型案例

为加强对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否定和整治,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典型案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严格落实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等规定,加强人格利益司法保障。

民法典设立专编对人格权作出规定,不仅保护生命权、身体权等基本人格权利,而且保护信息时代中价值已充分凸显的自然人隐私、声音等人格利益;不仅保护自然人人格权,而且保护法人相应的人格权利。案例2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利用AI技术处理其声音,并提供给用户配音,使得殷某某的声音信息被用于多处。人民法院判令该三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充分保护。案例1中,郑某某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某发展公司违法犯罪线索,会降低该公司社会评价,侵害该公司名誉。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郑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既彰显对法人名誉权的切实保护,又引领将悬赏广告用于正当目的,避免滥用悬赏广告损害公序良俗。

二是聚焦网络、信息技术侵权新形态,引导和规范新兴技术正确运用。

AI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领航新兴技术发展的方向,其广泛应用势不可挡。当前,AI技术驱动的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该类技术的独特性能以及对民事主体权利的影响,需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兴利除弊,确保新兴技术造福社会。案例2、案例3均涉及利用AI技术侵权的问题。尤其是案例3中,某软件运营公司通过AI技术开发运营“换脸”软件牟利。该公司在未获彭某某授权的情形下,利用其肖像供用户“换脸”。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侵害肖像权,有助于提示相关主体在开发和应用AI时,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害他人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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