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宣判,认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认定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董志民、时立忠、桑合妞、霍永渠、霍福得表示认罪、悔罪。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均进行了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