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6日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受贿及违法发放贷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连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刘连舸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刘连舸生于1961年5月,吉林永吉人。2023年3月,官方通报其被查。同年10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
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至2023年,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
此外,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这些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
法院认为,刘连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他在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和调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刘连舸在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从轻处罚。法庭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