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二审宣判
原标题:维持原判!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二审公开宣判
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上诉一案,及上诉人张某明、张某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毛某明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据审理查明,2017年4月,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
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
张某明首先攀爬,毛某明、张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明的安全。
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
张某明通过这种方式攀爬至巨蟒峰顶部。
之后,毛某明、张某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分别攀爬到巨蟒峰顶部。
三人被发现后,被带到公安机关。
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
经专家论证,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刑事案件中,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