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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新规即将生效!关乎你领工资、办证、缴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31 03:25:11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38
核心提示:​4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一起来看看哪些与你息息相关?

4月1日起

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一起来看看

哪些与你息息相关?

国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财务决算1年内必须完成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将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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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将延续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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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同全国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的可在50%以上酌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交通运输部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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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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