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2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曾春亮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20年1月11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春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审判决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曾春亮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曾春亮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补充报道: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曾春亮从浙江省金华监狱刑满释放返回抚州市乐安县,因无生活来源遂起盗窃之念。7月21日晚,曾春亮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一组被害人熊某美家,窃财未果,持螺丝刀将康某帅、熊某美划伤后逃离现场。康家向警方报案,被警方四处追捕的曾春亮因此怀恨在心,8月8日,曾春亮潜入乐安县山砀镇康家,并用铁锤锤杀康某国和其妻熊某美,并重伤其外孙。8月13日,曾春亮持尖刀又杀害山砀镇厚坊村驻村干部桂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