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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生三孩,17部门联合发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18 00:19:54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猪商务网  浏览次数:116
核心提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今日(8月16日)发布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意见》要求,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今日(8月16日)发布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意见》要求,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都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条件。推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健全“县级筛查、市级诊断、省级指导、区域辐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强化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

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鼓励生三孩,17部门联合发文

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

《意见》指出,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意见》指出,加强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建设,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进儿科医联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

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鼓励地方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通过家长课堂、入户指导等方式,提高婴幼儿照护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意见》指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意见》明确,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十四五”时期,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建设补贴。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地要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托育企业纾困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深入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托育岗位人员技能培训。

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要结合实际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明确相关各方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

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意见》指出,强化住房、税收、金融等支持措施,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意见》指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

《意见》明确,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实施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意见》指出,“十四五”期间,将实施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着力补齐农村地区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短板。

《意见》指出,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学生就学成本。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规范培训机构收费行为。

鼓励实行灵活工作方式解决职工育儿困难

《意见》指出,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推动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制度机制,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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