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让你打我电话的?”北京顺义,一男子骑着电动三轮车出门时,突然接到了朋友的电话。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男子因接电话分神,导致将一名老人撞倒在地上并造成死亡。事后男子指责朋友说“谁让你打我电话的,害我撞死人了!”目前男子已被起诉。
一个烈日炎炎的午后,公路上只有车辆呼啸而过的声音,一辆装有货物的电动三轮车正行驶在道路上。
就在这时,电话铃声如同炸雷一般响彻云霄,惊得电动三轮车驾驶员顿时失去专注力。他慌乱地拿起手机,紧张得连声音都颤抖起来。通话中,他被无边的忏悔和自责所淹没,口中不断念叨着"谁让你打我电话,害我撞到人!”的话语,语调急切又担忧。
他是谁呢?他叫王某,此刻的他却因为一次疏忽,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灾难。那是怎样一回事儿呢?
原来,事发当天王某照常驾驶着他的电动三轮车穿梭于城市之中。就在即将抵达目的地之时,电话铃声响了起来。王某心想应该是有急事找他,于是便立刻接听起电话来,丝毫没有留意到前方的路况。
当他回过神来时,一位老人已经倒在地上。他看到自己的面前躺着一位老人后,她的脸上满是痛苦的表情,呼吸微弱。尤其令他自责和害怕的是,那位老人出现在他的眼前时,而他却对此竟然全无所知。
他一个翻身跳下车子,瞪大了眼睛。他脑海里充斥着各种问题和猜测:怎么会这样?然后,他拿起电话,愤怒地说道:“谁让你打我电话!”他的声音充满了慌张和恐惧,悔恨已经涌入了他的眼眶。
事后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某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检察院也依法对王某提出公诉。
1、无论是从情理上讲,还是从法律上讲,打电话的朋友都没有过错,错就错在王某自己违法接打电话。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一)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上述法律规定讲得很清楚,驾驶电动车时驾驶员双手不得离耙,所以王某没有停车接打电话就违法了。
上述《条例》第29条同时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14条、第16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王某想接电话,应当将车子停好后再接,要么就先不接。否则就是他本人主动违法,与打电话的人没有任何关系。毕竟对方也不知道王某当时方不方便接电话。即主动权在王某处。
2、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前面已经说了,王某接打电话就是违法行为,所以他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或者以上的责任。因此,在造成老人死亡的情况下,王某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即便王某已经在现场第一时间报警求助,没有逃逸等情节,其也将付出3年以下的代价。
3、王某还应当赔偿老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简而言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同时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王某还应当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在司法实务中,驾驶员能够赔偿并获得谅解的,且没有其他情节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得缓刑。
最后,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驾车出行时务必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真正做到安全出行、守法出行,切勿因有侥幸心理而造成严重的后果,否则必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