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海春作
近年来,直播带货发展势头迅猛,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数据造假等问题时有发生,亟须相应制度规范。近日,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促进新业态有序发展。《办法》自今年5月25日起施行。
方便消费者“跨平台”维权
“说好的拍一套送两套,寄来的却只有一套。”福建泉州市民小吴说,在观看某视频平台直播时,主播声称当天下单均可享受“拍一套运动装送两套”的优惠。谁知收货时,小吴却只收到一套。他多次向平台申诉,却无人理睬。
实际上,除了消费者,商家也会在直播营销中吃亏。去年7月,云南昆明的茶叶商孙女士,花了60万元与一家网红经纪公司签订直播带货合约。结果1个小时的直播只有5万元成交额,与预估的50万元相差甚远。
为了维护消费者与商家的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在压实直播营销平台主体责任方面有所行动:一是提出事前预防,要求平台对粉丝数量多、交易金额大的重点直播间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防范措施。二是注重事中警示,要求平台建立风险识别模型,对风险较高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弹窗提示、显著标识、功能和流量限制等调控措施。三是强调事后惩处,要求平台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阻断直播、关闭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如今消费者权益保护愈发重要,此次《办法》可以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络直播带货中的一个延伸。”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认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平台责任,为消费者“跨平台”维权提供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