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校外培训机构责任人可被从业禁止的新闻发出后引发了网友热议。详细新闻内容如下: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近日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并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在9月1日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介绍,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
什么是教育督导问责?
《问责办法》规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纪委加入教育督导问责
《问责办法》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第一个方面:“问谁的责”,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
第二个方面:“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问责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田祖荫在发布会上介绍,教育督导不再是教育部门一家“唱独角戏”。上海、浙江、四川、广西等地还建立了组织、纪检监察、绩效考核办等多部门参加的教育督导反馈、约谈制度,切实强化了督导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三个方面:“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第四个方面:“怎么问责”,明确了问责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双减”成为“一号工程”
田祖荫介绍,2020年,将督促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下简称“不低于”)作为当年“一号工程”。
全国2846个区县均正式承诺实现“不低于”目标,这是自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在预算安排环节,全国所有区县均实现“不低于”目标。
根据最新的督导情况,迄今为止,各地落实了这一承诺,正式建立教师工资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和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
他还介绍,2021年,将“双减”(即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和“五项管理”(即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管理)督导作为“一号工程”。
一是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5—7月,各地共组织责任督学27.5万人次,到24.8万所学校开展督导,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二是组织国家督学开展交叉检查。5月至6月,组织16个督查组,对30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进行实地督查,基本掌握了各地动态。
三是建立重点事项半月通报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对该落实、能落实而不落实的,将直接曝光并启动问责程序。
目前,各地通过教育督导推动落实“双减”和“五项管理”的工作机制已建立,整个教育系统都已“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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